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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影响以及应对策略研究报告》(一)

更新时间:2015-07-14 08:39:19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起着无与伦比的重要作用。而民间金融作为金融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国家金融有着紧密的联系,对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对非国营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民间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中共中央的重视。民间金融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中小企业资金的需求,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民间金融历史悠久,是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民间金融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在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中,民间金融起着积极的作用。虽然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获得了长足发展,单但民间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民间金融存在着很多非市场化运行的现象,对金融体系以及民间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为使民间金融健康发展,金融体系更加规范,金融秩序更加稳健,民间经济更好的发展和促进社会的繁荣进步,研究民间金融更显得有意义。

    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迅速,规模空前。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合会、民间借贷、民间集资,中小型私营银行等。民间金融作为国营金融机构的有效补充,它推动着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民间金融活跃的现实是不容置疑的,民间金融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但是民间金融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政策上都存在一系列急需结局的问题。中国现代民间金融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和弱点,它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始终没有受到有效的扶持与保护,也没有法律地位,这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极为不利。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蓬勃发展,研究民间金融的现状及其发展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降低民间金融的风险,使民间金融更好的服务中国经济。

    国营金融机构不能满足所有人的融资需求,所以民间金融起到了拾漏补遗的作用。民间金融的贷款要求较低,并且一般不限制所贷款的用途,金融产品期限、担保方式与利率多样化,可以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各异的要求,极大地缓解了中小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途径,因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民间金融使金融体系更加完善高效。

    民间金融的形式较国营金融更加灵活。借贷双方只要达成融资意向,只需要签订合同或是口头协议就可以将资金贷给借款人手续便捷,耗时少,借贷人可以迅速取得资金。由于民间金融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借贷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及偿债能力有很深的了解,因此信息收集成本基本为零。民间金融的灵活性也体现在交易双方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设定利率、还贷时间、担保方式等,这样可以更好的满足不同的资金需求者的要求。

    民间金融拓宽了广大居民的投资渠道。随着通胀的加剧,将存款放置于银行可能是负利率。民间金融方式往往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因而通常可以带来“高回报”。在民间借贷中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的利率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民间金融为广大居民提供了一条投资渠道,可以避免资金闲置.

    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地下”活动状态,不易监管和调控,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是难以得到民间金融体系内的具体数据,因此民间金融的存在加大了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民间金融由于形式隐蔽,一直以来,民间金融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管,民间金融的形式也没有得到规范。这就造成了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权益都不能得到很好保障的局面。民间金融订立合同的形式简单,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所借钱财,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并且,民间金额的利率一般高于国营金融,有些个人或企业急需资金,并没有考虑日后是否有能力归还的能力,因此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比较大,对债务人造成危害。“高利贷”就是民间金融的害群之马,严重危害着社会的安定.民间金融由于规模相对较小,货币结余少,一旦发生损害则容易导致资金链断流。民间金融规范的交易机制,有时存在口头约定,这使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民间金融的贷款人一般是不符合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风险较大。而且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较小,抗风险能力弱。由于缺少国家做担保,一旦陷入危机则会发生挤兑,使该机构无回旋余地,继而破产。民间金融不但自身经营风险大,民间金融的脆弱性也会加大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民间金融因为规模小。缺少风险预警机制。交易流程不规范等而抗风险能力较弱。怎样保护民间金融主体的合法权益并引导民间金融科学发展,引导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防范风险。相比较于国有金融机构。民间机构在规模、资金实力等方面都处于劣势.民间金融的利弊需要被社会及公众理性,辩证地看待。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所以采取“疏导结合”的策略,引导民间金融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运用互联网金融走向“规范化”和“阳光化”。

一、新形势下民间金融的问题与困局

    民间金融在我国古代早已存在,票号、钱庄即是人们从事民间融资活动的重要载体。只是由于在我国古代漫长的封建社会里,自然经济占居绝对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民间资本的流动性极弱,故民间融资的规模终未成大气。随着现代工商经济之发达,民间融资现象愈来愈见普遍,其功能用途也逐渐遍及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与银行部门的正规借贷相比,民间融资因具有的手续简便、形式灵活、操作快捷、交易成本低等特点,深得人们喜爱。在现实生活中,民间融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银行运作和利率决定市场化、灵活化奠定了现实基础,其积极功能和社会价值一直被广大社会公众和官方所认同。不过,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民间金融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未有法律上的身份,这也为民间金融的异化埋下隐忧。作为官方金融体制的一种重要的体制外补充,民间金融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重要的推助之功时,它的一些所谓的变相形式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一系列严重问题和负面影响。

    在近年的生活实践中,正是所谓的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等行为)将民间金融引向了它的反面。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市场异常活跃:一方面,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增长客观上需要数量巨大的资金作为强大的支撑,特别是在现行垄断的金融体制不能为多元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足够的资金渠道时,便急需民间资本作为体制外的补充;另一方面,愈来愈充沛的民间闲散资本客观上也渴望找到更为便利和高效的投资渠道,这便为借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这两方面因素的相互“合谋”与彼此激荡之下,民间融资的规模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方式愈来愈多,以致逐渐变形并最终走向异化,发展为今日被政府规范性文件所定义的“非法集资”。近年在全国各地区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等引发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情况愈来愈复杂,甚至频频引发令人震惊的群体性事件,这些情况已经引起政府与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与警觉。

    于是,我们看到了一个有趣的悖论:一方面,面对日渐混乱的民间融资市场,政府试图加大力度进行监管与整顿,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以创设一种新的金融秩序。然而另一方面,政府显然又高估了其监管能力或者根本忽视了监管成本等一系列问题,因为它根本无力就现存规则“制造”出的数目粲然可观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一一整饬。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执行一部法律比颁布一部法律的成本自然要高得多,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能力显然无法不折不扣地执行这些规则。结果,被政府强烈期待的规则由于涵盖面过于宽泛而难以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免不了被“悬置”。而在“规则悬置”的背后,实际上也反应了政府在整饬非法集资问题上的“监管不能”。正是这种“监管不能”反过来又无意识地将“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培育成了社会上普遍认可的“习惯”,以至于非法集资活动便可借机从此执法真空中从容生长直至扩大,最终酿成难以收拾的局面。

    现存规则在法律保护上的不当取向致使人们对现存规则的信任度进一步降低,从而愈加恶化了监管困局,并导致社会公众的守法危机。仔细分析上述规范性文件,我们可以看出,现存规则在法益保护取向上主要不是针对融资活动中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而主要倾向于保护一种所谓的“社会秩序”或“政治稳定”等抽象的公共法益。特别是从各级政府部门颁发的打击和惩处非法集资的规范性文件来看,其意旨主要是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在确保维持社会秩序稳定之既定方针的一个延续。概言之,取缔、打击和惩处非法集资行为主要有两个层级的目的:一级目的是消解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避免和减少社会公众的损失;而二级目的则是一级目的的逻辑结果,也是这些法律规范试图达到的目的所在,即避免投资人因资金无法回笼而将矛盾转移至政府部门从而引发相关的群体事件,继而影响到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稳定。很显然,这种以社会(政治)秩序为中心的法益保护倾向,由于忽视了融资活动中具体的利益相关人的合理融资诉求及其法益保护诉求,以致疏远了法律规范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进而导致了公众的法律信任危机。

    现存规则对于融资方在法律上基本持否定态度。现存法律规则所宣示的态度是,为了避免民间金融演化成为非法集资,以致最终可能酿成群体事件,并影响到社会安定,除了小规模的特定对象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不主张任何单位和个人作为借方当事人从事民间融资活动。同时,现存规则对于融资活动中投资人的利益亦不持积极的保护态度。

    毋庸置疑,对于经济活动和金融活动中的诈骗行为,当然应当得到法律的惩处,这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然而,对于目前的非法集资方面的犯罪行为,当运用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同样收不到或根本收不到一定的效果时,我们便应当对现行民间融资监管规则之立场表达与规则实践进行反思,到底是我们的法律表达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社会实践出了问题?为什么那么多人热衷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诸如此类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到底何在?是要让民间金融之实践屈服于现行法律规范之表达,还是必须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引导民间金融步入法治化的轨道?在得出相关结论之前,需对民间融资的两大参与主体进行一个社会学上的初步考察。

    首先,考察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贡献及其与民间金融的天然关系。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是非常大的,据有关统计,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 767% 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特别近年来,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 60% 以上,为地方政府创造了数目可观的税收,解决了 30% 60% (不等)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长期以来,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与民间金融之间便建立了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天然关系。前者的快速发展造就了民间资本的积累,后者的活跃反过来促进了前者的良性发展。而且,根据有关研究表明,凡是民间金融越发达的地方,人均GDP 的增长速度就越快。

    然而,就在近年接连不断的金融危机与金融紧缩体制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融资危机,从而面临进一步的发展瓶颈。由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很难进入国有商业银行的视野。因此,为了度过资金困境,在没有其他金融方式可供倚赖的情况下,它们只有依靠长期以来与之相伴的民间资本作为主要的供血来源,在无奈的情况下甚至不惜冒着违反法律的危险,背负“非法集资”之名去借高利贷。2014年浙江温州一些实业家因为资金链断裂,有的跳楼自杀;有的为了逃避债务,只有赶紧“跑路”。可以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国家严禁民间融资(将其作为非法集资行为予以打击),但对于这些实业家,显然是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的,我国古人早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的告诫。除非人们不再投资实体和中小企业,否则,遭遇资金困境时,他们会不惜一切代价去挽救自己曾经苦心经营的事业。

    其次,关于民间闲散资金的投资困境问题。我们在调查浙江温州民间金融现象之后,总结出“温州悖论”之命题,用以描述在温州普遍存在的“有钱者无处投,无钱者无处借”的现象。其实,以这个判断来形容我国目前民间金融的现状,大体也不差。实际上,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之所以如此活跃,一方面是由于民间积聚了大量的闲散资金,形成了雄厚的资本供方市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造就了新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而这些实体的迅速成长当然离不开资本的扶植,这就形成了巨大的资本需方市场。长期以来,尽管民间资本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制度化的出口,使得其往往只能游离在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的边缘地带,这便是当前民间融资所遭遇的“投资困境”。其实,投资人不是不明白,在目前我国的体制之内,他们参与民间金融活动,确实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然而,却是不得已的选择。手中的闲散资金多了起来之后,人们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些资金怎么增殖的问题,但是,就我国目前显性的投资产品和投资项目来说,又是极其有限的,较为方便的选择无非是银行、股市和楼市等。将钱存入银行,人们看到的是存款利率远远跑不过 CPI;将钱投资股市,中国股更是赔多赚少,据报道,光是去年,中国股市便让股民亏损了 70000 多亿元;房价下跌趋势形成,人们也不敢放心地投资房市。怪不得经济学家陈志武先生亦感叹中国人真是无奈和悲哀,钱多了反而感到不安。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初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目前在我国盛行的所谓的“非法集资”,很大意义上正是单一僵化的国有垄断的金融体制及其实质性改革的滞后所造成的,由于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的垄断,从而窒息了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能力。一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始终不太愿意向民间投放贷款,另一方面,目前极不发达的金融理财产品远远不能满足投资人的需要,于是催生了游走于官方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市场。其实,如果对目前全国若干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稍作剖析,我们就不难发现,许多所谓的非法集资案件,最后尽管酿成一定的社会问题,但其原因不在或主要不在经营不善,更不是利用集资钱款肆意挥霍,而更多的是由于贷款人由于资金困难不能从国有银行申请到贷款时,转而依靠民间高利贷以致难以支付这些借款的高额利息,使得其实业无法正常运转,并最终导致灾祸降临。然而,这同样不过为国有金融垄断体制造成的结果。由于在民间金融未能合法化的体制下,资金供给相对有限,金融交易的风险和成本得以提高,借贷利率当然会变得更高。与此紧密相关的是,由于民间金融交易过程中高风险的存在与相对落后的执法水平,一旦债务纠纷发生转而升级,投资人就很难得到利息回报,甚至连本金亦难以收回,这种局面又催生出专以高利贷谋生或专门催讨高利贷的黑恶势力。于是,这些融资活动引起的社会问题使得民间金融进一步复杂化,并可能最终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许是国家必须花大力气打击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许多学者认为现有法律只不过是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的保障而已,对于民间金融的引导、规范和监管,则根本无济于事。因此,经济学家张维迎先生认为,“非法集资罪”本身是一个恶法,因为它违反了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原则——自由(权利),国家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就是对民间金融的否定,这是典型的保障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特权”,而不是平等地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权利”。事实上,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种自古至今即已存在的民间金融过分妖魔化,更没必要动辄为其扣上“非法集资”的帽子,它只不过为借贷双方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或市场化利率所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而已。从另外一方面说,如果仅认为严格按照国家银行法在非市场化利率下进行的吸存放贷行为方属合法的话,则同样无法解释近年在各商业银行兴起的理财产品、银信合作、委托贷款等非传统存贷业务为什么并不违法,因为它们均是在市场化利率下的体外循环行为。

    由此看来,“解铃还须系铃人”,欲求从根本上解决非法集资的监管难题,超越监管困境,对造成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尴尬局面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应成为当务之急。要想纾解民间金融引起的社会问题,遏制其异化为非法集资,对民间金融市场的刚性需求视而不见肯定是错误的。当前切实可行的改革路径是:首先,必须逐步放松金融管制,从发展各类小额金融品种开始,逐步放开民间金融,允许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一样,具有同等机会进入金融行业。其次,对于放贷人,当然不能依照目前的方法进行打击,而应该予以充分的保障,鼓励其进入民间金融领域。通过充分的市场竞争,市场资金供需对比的价格便能够真实地得到反映,相应地,借贷利率亦能得以合理地市场化。如此,借款人融资难的问题不但能够得以有效消解,其支付高利贷利息方面的压力亦能得以减轻。对于投资人,其投放的资本亦能得到充分的增殖机会。唯有如此,才真正能够让民间资本通过“名正”而使其“言顺”,并与国有资本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平等竞争,如是,则“大事可成”,国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压力反而会减小。

   2008年至2014年,近六年来居民储蓄存款每年都超过四万亿,2014年底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8万亿左右。一方面是大量的民间财富找不到出路,巨大的财富增值需求在寻求投资;而另一方面是大量的企业想融资融不到资金,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成为压在中国企业身上的大山。融资难说明中国的金融专家太少,企业高管不知道如何融资。中国的融资难和投资难带给了民间金融的历史性的机遇,但同时机遇和挑战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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